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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0月1日中国“好人法”落地实施 做好人不用担心被“碰瓷”

    信息发布者:周后信
    2017-10-01 06:10:06   转载

    备受关注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,其中被俗称为“好人法”的第184条规定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    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们看来,被视为中国“好人法”的正式实施,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“路见危难,伸出援手”。

    事实上,“好人法”条款是善行立法,并非《民法总则》的“首创之举”。此前,在《侵权责任法》立法中,就已经明确:“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”

    如今,“好人法”终于落地生根,国家立法在持续“升级”中,传递出弘扬正气、挽回善心的强烈讯号,也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、多做善行。

  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说:“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。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,一旦倒地不起,大家面临三种选择,一是等待公力救援,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;二是亲友来救助,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;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。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,规范了这类行为,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。”

    除了第184条,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,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。

    王成教授举例说,比如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,他应该支付打车费。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,侵权人要承担损失,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。如果没有侵权人,或者侵权人逃逸、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。

    【见义勇为需要“正确姿势”】

    但是,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、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,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?王成教授认为,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,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。

   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,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

    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的行为,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。

   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,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。

    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,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。

    尽管大家之前因为“被讹事件”有所保留,然而现在有了“好人法”,期待它能在未来的推广中为“扶起摔倒者”化解风险,让越来越多的人能放心行善。

    总之,“好人法”的实施,让好人“出手”时没有了后顾之忧,但同样需要注意采用正确的“姿势”。好心助人不能盲目自信,特别是涉及到专业救助手段或措施,必须量力而行,否则帮忙便成了帮倒忙,本末倒置。施救人重大过失需承担责任,就是为了避免“矫枉过正”,民事责任豁免也必须在适“度”的范围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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